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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承担责任赔偿租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曾志刚  发布时间:2015-12-10 17:03: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新余某矿业公司支付原告卢某租金52000元。卢某与新余某矿业公司签订挖机租赁协议,卢某出租挖机为新余某矿业公司作业,该合同履行中,新余某矿业公司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卢某认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余某矿业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13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挖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挖机一台,被告提供作业任务,其中特别约定了岩石部分应由被告进行爆破,合同还约定了月基本租赁费为260000元,租赁期为2年,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直到2014年10月份,因新余某矿业公司没有申请炸药,于是安排卢某改用炮机对岩石部分进行作业,而原告认为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没有购买炮机设备进行作业,最终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与新余某矿业公司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新余某矿业公司辩称,挖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确已终止的事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岩石部分进行爆破,因此不能给原告提供挖机作业任务,且双方已经失去彼此之间信赖关系,致使该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但新余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卢某预期收益的违约责任。而卢某在明知双方失去信赖基础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的方式避免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产生的扩大损失由卢某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