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挎包后丢弃 次日持卡取现被抓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5-12-08 1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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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南路国贸一服装店,趁被害人邓某不注意,将邓某放在店内一鞋盒上的红色挎包窃走,并跑至该商城顶楼,而后窃得现金125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随后将挎包随意丢弃在该商城顶楼。因不甘心其所盗财物过少,次日又返回该商城,将挎包内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窃走,并到中国农业银行,持邓某的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办理查询余额及挂失补办业务,从该银行卡取走人民币25000元。同月6日,刘某又持该卡到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