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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辆非己有 擅作抵押当无效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新云  发布时间:2015-12-08 10:04:1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顺利实现民间借贷,一男子竟然借走姐夫的宝马车用作抵押。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俞某、林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宝马牌轿车一辆。

  俞某本是原告李某姐夫,俞某已于2015年1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5月21日俞某从前妻处借走宝马牌轿车,该车辆登记产权人为原告李某,由李某于2014年4月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随后,俞某在其前妻及原告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辆私自抵押给被告林某,并从林某处获取借款30万元,该车辆由被告林某占有保管。

  该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应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且机动车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李某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告俞某为获得借款私自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告林某,且俞某未能还清借款,导致被告林某自抵押后一直占有该车辆,故被告俞某应为涉诉车辆的间接无权占有人。被告俞某、林某之间有关涉诉车辆的抵押行为,因侵害了原告李某的所有权而自始无效。该院依据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