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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问密码取走辛苦钱 窝点“管家”传销变抢劫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2-04 17:03: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传销窝点都有专门的“管家”,下有专门的保安,防止新人逃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传销窝点的“管家”连同“保安”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明,被告人廖某是新余市渝水区某传销窝点的“管家”,其下有保安王某、徐某。 被害人陈某是一位农民,为了养家到处打零工,靠苦力挣钱。2015年4月,廖某以可以“赚大钱”为由将陈某其骗进传销窝点,后被害人曹某、薛某也被陆续骗至该传销窝点。廖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将钱包、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拿走“保管”,然后给被害人上传销课并以殴打、言语胁迫、体罚、看守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在廖某的安排下,王某、徐某采取殴打、体罚、灌水等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曹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从被害人陈某的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25800元,从被害人曹某的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35800元,被害人薛某被迫交出人民币2800元。直至5月,陈某偷偷通过QQ向其哥哥求助,公安人员才将三被害人解救出来。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王某、徐某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曹某、薛某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半月之上。在此期间,廖某、王某、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体罚,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共计人民币644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廖某、王某、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且“管家”被告人廖某在抢劫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