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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证人目击本可逃逸 良心车主主动报案获轻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2-04 17:02:4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夜半三更在荒无人烟的道路上撞死一位流浪汉,车主并未立即逃逸,而是报警原地等候,配合交警事故调查。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0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区某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由于没有路灯照明,光线昏暗与被害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其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完毕后,又随公安民警前往高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经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姚某能够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