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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仅指的是小汽车吗?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2-04 17:01:3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车祸发生后,交警要求摩托车主黎某“吹气”测酒精含量,刚和朋友们豪吃海喝到凌晨的黎某傻眼了,他问:警察同志,难道我骑摩托车也不能喝酒?

  2015年6月15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黎某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黎某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9.28mg/100ml,为醉酒驾车。经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与建议:摩托车醉驾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摩托车醉酒驾驶的多发,主要归因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人对醉驾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不准确,甚至产生误解,认为酒后不能驾驶小型轿车,但是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关系,不属于“醉驾”范围。由此,相关部门应当扩大对“醉驾入刑”的普法宣传,注意法律宣传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前期取得的成果上,突出对摩托车醉驾的法律知识宣传,在广大摩托车主心中敲响警钟,引起重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