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微信好友骗至家中强奸被判三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5-12-04 16: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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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艾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获知被害人王某某(女)的微信号并添加其为好友。2015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以家中没有手机充电器为由,在微信聊天时要求被害人王某某送手机充电器到其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暨阳尚品国际的家中。同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达被告人艾某某租住的家中后便要求离开,被告人艾某某阻挠并强行将其拉到客厅沙发上,不顾被害人王某某的反抗,强行脱去其底裤、内裤,以暴力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26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在新余市渝水区暨阳尚品国际抓获了被告人艾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恐吓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