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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让路争吵 打伤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5-12-04 16:58: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开车经过新余市城南桂花城小区门口时,被害人曹某某和其店内员工刘某正好从车子前面经过,被告人付某某就打喇叭叫被害人曹某某让路,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付某某和周某某下车对被害人曹某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曹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