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内租赁场所组织卖淫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5-11-27 1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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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与新余市某酒店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承租某酒店三楼作为休闲中心。被告人宋某与刘某某合伙经营,同时通过打广告等方式招聘了十几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多名卖淫女,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边装修边营业,并通过群发短信、散发名片等方式进行宣传,打着休闲按摩的幌子,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宋某负责休闲中心的经营与管理,将采购的避孕套、杀菌液、湿巾纸等用品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该休闲中心由专人管理卖淫女,安排住宿,发放统一服装、手包、工号等,如有嫖客上门,则有人负责安排房间,并安排卖淫女进房间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新余市某酒店三楼休闲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三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新余市某酒店三楼休闲中心组织卖淫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无视国法,租赁新余市某酒店三楼成立休闲中心,并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