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人盗窃铁矿石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5-11-26 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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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等十八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蒋某等人承包了新余市一铁矿公司露天矿山采矿、剥离工程,之后又将该工程中的土方、矿山采挖业务转包给谢某,运输业务转包给刘某。2014年1月份,四人认为工程没有赚到钱,遂决定盗窃该公司铁矿,由谢某负责挖机和铲车,刘某负责联系运输和销赃,蒋某负责选定高品位采矿点,孙某负责望风。从2014年1月份起,上述四人共同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该公司铁矿,其中谢某参与盗窃12次,盗窃铁矿石价值人民币415270元,刘某参与盗窃13次,盗窃铁矿石价值人民币234805元,蒋某、孙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铁矿石价值人民币1080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考虑部分人员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