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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换了,签的单就可以不认账啦?”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1-26 09:48:2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厂长换了,签的单就可以不认账啦?”只听原告钟某在庭上愤怒地指责被告新余市某工贸公司。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三万余元人民币。

  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0月8日,原告钟某陆续为被告新余某工贸公司的机械设备、模具等进行加工业务。每一次加工完成之后,被告员工都会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签名人员为张某。截至2014年10月8日,送货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756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原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而被告辩称,张某在2014年9月之前担任被告厂长,现在厂长已经换人,当时张某签名的单据高于市场价,应按市场价重新结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加工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欠其37560元加工费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被告要求重新结算加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张某签名确认时系被告公司厂长,其签名行为就代表被告实际已认可原告提供的单据价格,故对于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37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