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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愿抚养心脏病女儿 一次性要求八万费用被驳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1-25 15:21: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生活琐事闹离婚,双方亲戚为此大打出手两次。女方提出离婚,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医疗费等八万元。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由被告即男方抚养女儿,原告即女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原告龚某与被告顾某相识三月后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龚某提出离婚,双方亲戚为此两次发生冲突。龚某曾于2014年9月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龚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患病女儿由被告抚养。审理中,被告同意抚养,但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八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结合本案实情,可确定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八万元的主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