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未满14周岁“小女友”发生性行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1-25 15: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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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在明知自己的“小女朋友”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7月,被告人曾某通过其友认识被害人程某后,爱上其青春可爱,立即狂热追求程某,程某告知曾某自己才13岁,曾某并未理会,一如既往的追求终于让其成为自己的“小女朋友”。某日,曾某将被害人程某带回其住处,在明知程某年龄的情况下,仍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