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 接交警电话自首获轻判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1-25 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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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熊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某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辆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熊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龙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晓之以理,熊某遂在指定地点等候公安民警,并随公安民警前往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后,熊某与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熊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熊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