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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未果打伤人 故意伤害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5-11-25 15:07:2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因与被害人吴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便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在新余市火车站广场旁,将被害人吴某某带上车开至在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仰天岗附近。因向被害人吴某某索债未果,二被告人用拳头、木棍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2015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区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傅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