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送“赃”为换钱 构成犯罪法不容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5-11-25 09: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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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明知是赃物,收取少量运费帮忙送去收购站,结果构罪被判刑。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12年6月20日、7月7日,何某、简某等人在几处工地盗窃了钢管和卡子,告知李某并希望其能用三轮车帮助他们将盗窃的物品运送到收购店,支付少量运费。李某认为收少量运费送东西与盗窃行为无关,便按他们要求将赃物运送至收购店。案发后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仍然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