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结婚反被“困” 诉至法院终解“忧”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5-11-25 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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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大龄男青年急于结婚与“准新娘”一起上演了一出“瞒天过海”的闹剧,结果不想人财两空悔之晚矣。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冒充她人登记结婚并导致该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行政案件。
2012年10月24日,分宜的钟某与相识(经人介绍)仅几天的广西籍女子谭某一起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过程中,钟某与谭某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发现,谭某本人与身份证照片有较大出入,为此对钟某与谭某进行了询问。谭某以做过隆鼻整容手术答复工作人员,而急于与谭某结婚的钟某亦按谭某事先准备好的说辞应付询问。但工作人员仍对谭某身份存疑。为此,工作人员要求谭某作出真实性承诺,谭某便按工作人员要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作出“身份证的照片与本人现在容貌不相似,是因为本人2011年3月整过容,所以不像”的申明。之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为钟某与谭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第四天,谭某便携30000元礼金离开钟某,至今杳无音信。经查证,钟某发现与其登记结婚的并不是谭某,而是谭某同村的谭某某,钟某方知受骗。无奈之下,钟某以其受骗结婚是谭某弄虚作假与民政部门未尽应尽的审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其与谭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除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外,还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据此,婚姻登记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查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在发现可疑情况时,还应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以防止当事人以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同时防止登记错误。事实上,谭某与谭某的年龄与容貌均存在较大差异,被告工作人员在发现该差异的情况下,仅以询问方式进行简单的言辞审查,而未按照合理、审慎的原则进行审查,以致张冠李戴,错误地为原告与冒充谭某某的谭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民政部门给钟某与谭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