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归属惹争议,请求法院确权被驳回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曾志刚 发布时间:2015-11-23 16: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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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刘某与何某离婚后因房屋归属对簿公堂,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 其与何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其所有。离婚后,何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何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仅约定归原告所有,没有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何某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交房手续,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但因其至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院不宜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