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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尼姑谎称他人有灾 调包消灾钱获判盗窃罪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5-11-23 16:35:3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五次进入江西境内,穿戴尼姑衣、帽假扮尼姑进入上高县被害人晏某某家、新余市被害人胡某某家、进贤县被害人王某某家、樟树市被害人陈某某家、共青城被害人刘某某家,以白纸现图案的迷信方式谎称被害人或其家人将有血光之灾,要求被害人将家中现金包起来消灾,并趁被害人不备时调包被害人钱财占为己有,然后迅速离开现场,共窃得被害人人民币80800元,并将大部分钱财存入其丈夫的农业银行卡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五次,窃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宋某某虽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自动交出财物的行为,然而被害人交出财物不是交予被告人宋某某进行掌控,被告人宋某某是采取调包,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