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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运赃物赚取运费 得不偿失被罚五千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5-11-20 10:13: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何某某、简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城北第六小学工地盗窃了钢管400斤和卡子400个,仍然骑三轮车帮助他们将盗窃的物品运送到甘某某(已判决)位于本市五一路的收购店,并收取运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4元。2012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何某某、简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技侦大楼工地盗窃了卡子400个,仍然骑三轮车帮助他们将盗窃的物品运送到甘某某位于本市五一路的收购店,并收取运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20元。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何某某、简某某等人在万商红正大钢材市场工地盗窃了钢筋400斤和卡子,仍然骑三轮车帮助他们将盗窃的物品运送到甘某某位于本市五一路的收购店,并收取运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仍然帮助转移,赃物价值人民币573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