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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前妻男友未遂 男子一审获刑三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5-11-20 10:11: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因与其前妻廖某的感情纠纷,对其前妻及男友即被害人方某怀恨在心,并多次发短信、QQ信息威胁要杀死他们。2015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的铁制剪刀、榔头守候在被害人方某的住处外的楼道内等被害人方某出门。14时许,被害人方某出门等电梯时,被告人郭某某则从背后用榔头向被害人方某的头部砸去,被害人方某因听见急促的脚步声则回头,见状便躲开,榔头则砸在被害人方某的身上,后被告人郭某某又用剪刀朝被害人方某的胸口捅去,被害人方某则去夺剪刀,但没有夺下,胸口被刺伤后倒地,被告人郭某某仍用剪刀刺向被害人方某,廖某听到动静便出门,见状便将被告人郭某某手中的剪刀夺下,被告人郭某某遂逃离现场,被害人方某的颈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方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