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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反结仇 法官劝解终好散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易志敏  发布时间:2015-11-16 11:39:1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张某(男)与马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请,判决后马某主动履行了返还礼金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好聚好散。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马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开始自由恋爱,之后按本地习俗在马某家中办理订婚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后因马某猜疑张某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出现争吵,直至分手,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返还办理酒席费用、礼金、家属见面礼、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65000元。

  马某对双方恋爱并办理订婚酒席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坚决否认收取了张某家属见面礼及礼金,因马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案件审理进入两难境地。经细致分析,承办法官认为,按照本地习俗,男女双方办理订婚酒席,男方给付女方见面礼及礼金实属正常,可能女方马某出于特别原因,才予以否认。于是承办法官找到马某,耐心听取马某的陈述,了解到张某与马某恋爱期间曾同居生活,分手后马某为此受到邻里乡村极大非议,并因此导致身体出现问题花费大量医疗费,马某父母对此极为愤慨,并因此双方家长发生激烈争吵,矛盾由此激化,故其父母对收取的礼金(礼金实际由马某父母收取)坚决不同意退回。承办法官便找到马某及其父母,从情、理、法多角度做马某及其父母思想工作,最终马某及其父母对收取礼金一事予以认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返还张某礼金二万元,并驳回张某其他诉请。判决后,马某主动履行了返还礼金义务。双方矛盾终于化解,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