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吸毒产生幻觉 寻衅滋事伤人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5-11-16 08: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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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白竹路青竹园小区门口,因吸毒产生幻觉,认为该小区保安即被害人罗某某破坏其家庭,便采取用砍刀刀背敲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罗某某无故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罗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