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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挂失补办房产证 骗取数十万借款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杨劲  发布时间:2015-11-16 08:30:2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廖某诈骗赃款人民币58.7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谢某。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被告人廖某以41.5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本市解放东路与人民北路交叉路口102室店面及房屋卖给了宋某某,并与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在宋某某支付了购房款后,又将该店面及房屋的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票等相关手续交给了宋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6月份,被告人廖某以该店面产权证、土地证遗失为由,到新余市房管局补办了该店面的相关产权手续。2013年7月份,被告人廖某虚构其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隐瞒其已将解放东路与人民北路交叉路口102室店面已卖给宋某某的真相,将该店面通过一家公司抵押给被害人谢某,并与被害人谢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分两次共向被害人谢某借款人民币65万元。后被告人廖某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被害人谢某还款6.3万元,总计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58.7万元。被告人廖某骗得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偿还赌债、购买彩票及日常挥霍。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廖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谢某人民币5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廖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诈骗的钱财未被追回,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