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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心结一朝解 古稀亲兄弟终言和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周敏 桂强  发布时间:2015-11-09 10:55:1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兄弟关系。1970年5月17日,双方在当时的大队主任、生产队主任等的见证下签订买卖契约,乙某将其分得的一间房屋以450元作价卖给甲某。 1986年3月4日,乡政府向甲某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涉诉宅基地使用权归甲某所有。2015年以来,双方就契约签订后甲某是否按约付款、涉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甲某认为乙某及其妻子多次对甲某的房屋采取上锁、掀瓦等破坏行为,阻扰其与家人行使权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乙某认为甲某未依约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及不诚信行为,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阅卷后了解到,三位老人都已七十多高龄,行动十分不便。考虑到本案纠纷所涉年代久远,双方当事人举证困难,事实真相较难查清,且两位老人是亲兄弟,虽对涉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一直矛盾不断,但毕竟还有骨肉亲情,双方子女也一直希望兄弟二人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故在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并未直接开庭,而是将双方当事人带到调解室,并将兄弟二人隔离开来,分别向二人了解案情。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乙某对甲某的房屋实施一定的破坏行为只是认为甲某没有将购房款依约交付给他而存有心结,但是甲某坚称自己已向乙某按照约定交付了款项,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经过与双方的详细交谈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当时约定的购房款数额较小,在甲某可承受范围之内,且甲某与乙某为亲兄弟,矛盾具有可调和性。故向双方提出初步方案即甲某给付乙某500元购房款,双方就此事不再争议。乙某考虑到距离购房时间长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要求甲某给付1000元,而甲某在经过承办法官的劝说和调解之后,也愿意向乙某支付1000元的购房款,但要求乙某能对其所破坏的房屋进行修缮,乙某欣然同意。双方老人于次日携同子女一起来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交付款项,握手言和,一起回到农村老家,四十年心结终于解开。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