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法院提醒:借款人应慎重约定借款纠纷下有关律师服务费用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5-11-09 09: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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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审判实践,渝水法院发现: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债务保证人)存在书面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则应承担借款纠纷下有关律师服务费用(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等违约事项,易发生出借人与所委托律师相互串通,谋求高额律师费的现象。这一现象往往进一步恶化非恶意拖欠债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渝水法院分析认为,律师易与出借人串通谋取高额律师费的主要原因:一是涉民间借贷案律师服务费收取及争议解决的具体规定缺失;二是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规定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提高标准收费,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的律师费是否可以降低标准收费未做规定,也未将调整该类案件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权限授予法院;三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允许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案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是出借人相对于借款人,处于优势地位,通常会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态,仅用类似“律师服务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简单的一句话约定,为律师与出借人合谋高额律师费创造了前提条件;五是涉民间借贷案如非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出借方胜诉的概率往往很高,且借款人(被告)不出庭情况较多,该情形大大免除了律师与出借人串通合谋的后顾之忧。
渝水法院提醒:借款人在借款时应保持良好心态,签订借款合同时要谨慎,要全面考虑条款内容的法律效果,避免合同漏洞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遇出借人与律师恶意串通谋取高额律师费的情况,可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寻求帮助。在正式开庭前,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搜集相关证据,以期在庭审时提出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