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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馆暗中销售“六合彩” 八人涉案数百万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肖力  发布时间:2015-11-03 17:05:3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在分宜县双林镇的几家麻将馆内,看似正常经营,但暗中却非法销售着“地下六合彩”。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涉案的麻将馆经营者何某甲、邹某某等人以及他们的上线黄某甲、林某甲等共八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的刑罚。

  2013年7月,被告人林某甲分别结识了福建人施某某(在逃)和湖南人黄某甲并成为他们的下线,由林某甲在分宜继续发展下线销售“地下六合彩”。于是林某甲分别找到开麻将馆的邹某某、何某甲、林某乙、张某某,由他们在各自经营的麻将馆内销售“地下六合彩”,收取“码民”的投注,在每期六合彩开奖前,将接受投注的信息通过电话报给林某甲,并将投注的资金通过汇款的方式汇给林某甲,再由林某甲报给其上线施某某和黄某甲。在此期间,林某甲还发展了黄某乙为其下线,何某乙则自己坐庄销售六合彩牟利,同时接受黄某乙上报码单。经群众举报,该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网络组织被依法查处,在法院审理期间,八名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林某甲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61880元;黄某甲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991580元;何某甲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28750元;林某乙、张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1610元;黄某乙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715711.1元;邹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14625元;何某乙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95363.1元。

  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未经国家批准共同销售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黄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何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林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