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非法持枪打猎 两男子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11-03 15:41:5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简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简某、刘某某商量去打猎。当日16时许,被告人简某驾驶小车载着被告人刘某某到新余市里木塘,被告人简某下车从自家地下室拿了气枪和火统各一支。随后二人开车至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龙骨村委廖家村,被告人简某将枪支放到其岳父廖某某家车库的一个角落后,开车离开。晚饭后,洪某(已被行政处罚)提出一起去打猎。于是被告人简某驾驶小车载着被告人刘某某与洪某来到廖某某家车库拿枪,被告人简某将廖某某的面包车从车库中开出,洪某拿着被告人简某的一支气枪、被告人简某拿着自己的一支火铳上了车,被告人刘某某也将自己存放在廖某某家的一把气枪拿上车,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面包车至水北镇黄坑村委龚塘村旁边山上。打猎过程中,被告人简某用火铳开了一枪,被告人刘某某用火铳开了二枪、用自己的气枪开了三枪,洪某用被告人简某的气枪开了三枪。当晚,三人打完猎返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综述,被告人简某持有火铳一支、气枪一支,被告人刘小兵在打猎过程中持有火铳一支、气枪一支。经鉴定,二把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一把火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两人分别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简某、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