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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内抢劫同一人三次 男子获刑十年六个月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11-03 15:41:0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新余市抱石大道新余市中医院附近找到摆摊收购二手手机的被害人杨某某,编造被害人杨某某收购其被盗手机的理由,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新余市中医院附近巷子里一斜坡处,采取暴力殴打手段抢劫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新余市中医院附近再次找到被害人杨某某,要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走,被害人杨某某不从。被告人陈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匕首威胁被告人杨某某,并且用手打了被害人杨某某一巴掌,将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带至新余市中医院附近巷子里一斜坡处,采取持匕首威胁、殴打手段抢劫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波波”(身份未查明)在新余市中医院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抓住,并将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带至余市中医院附近巷子里一斜坡处,采取暴力殴打手段抢劫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次,劫得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