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持假币超市购物 男子获刑六个月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10-29 11:40:3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持有假币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赣GH9985的轿车到新余市后,在被害人盛某某、宋某某、边某某、严某某、简某某经营的超市、商店等地,采取使用假币购买物品的手段,共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5张。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使用假币的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车内查获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25张,并在其租住房内查获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41张。经鉴定,民警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的人民币中有65张为假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总面额为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