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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工程为诱饵骗取钱财 男子诈骗获刑五年半罚三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10-22 09:31:5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龚某某诈骗赃款人民币162305.67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害人刘某某在陕西省宝鸡做工程时认识了被告人龚某某,后被害人朱某某经被害人刘某某介绍也认识了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称与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的总工程师徐某某是亲戚关系,其可以从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承包宝萍高速公路详勘(二期)勘探工程,并以此为由,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多次虚构给领导送礼、给徐某某的父亲过生日送礼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现金及戒指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62305.67元。具体为:1、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龚某某借口承包工程要到广东借资质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2、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龚某某借口在广东出了交通事故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865.67元;3、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龚某某约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一起到陕西省西安市,被告人龚某某借口给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领导送礼、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千足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0元)、飞亚达手表一块;4、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龚某某借口工程要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人民币20000元。5、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借口徐某某的父亲过生日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6、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借口需要向徐某某证明承包工程的实力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人民币50000元;7、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过年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2305.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龚某某不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