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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赠予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其赠予行为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5-10-22 09:25:5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消了被告朱某将其房产赠予给其女儿即第三人胡某的行为。

  被告朱某与原告黄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以来,因资金周转,被告朱某陆续向原告黄某借款240万,2014年6月,双方进行了结算,朱某尚欠黄某180万元,朱某向黄某出具了一份总借条,并约定了2014年年底归还。2014年年底,朱某未归还该笔借款。2015年4月,朱某将其名下的别墅赠与给了其远在上海工作的女儿即第三人胡某,并办理了过户。朱某庭审中辩称其对外尚有200万元的债权,并已向法院起诉,其并非恶意转移资产。另查明,除该套房产外以及朱某主张的债权外,朱某已无其他资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虽主张其在外尚有200元债权,并提供了主张该200万元债权的立案证明,但该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可以实现尚未可知,被告朱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可供实现债权的财产,被告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可供实现债权的财产,被告朱某在拖欠原告黄某180万元的情况下,将其个人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其女儿即第三人胡某,明显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黄某的利益。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将且别墅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赠与给第三人胡某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