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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十二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获刑两年八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10-14 09:07: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害人甘某某(女,12周岁)和简某某(女,12周岁)离家出走没有住处,通过朋友联系到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在新余市五金市场旁接到了甘某某和简某某,甘某某告知被告人彭某某自己的年龄为13岁。同年6月7日凌晨在新余市袁河小区2区一地下车库,被告人彭某某明知甘某某为幼女,仍与甘某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6月16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在新余市袁河小区抓获了被告人彭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目无国法,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