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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矛盾未释怀 持刀伤人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9-24 10:16: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杨某等人一起开车到本市暨阳红茶馆附近娱乐。经过红茶馆时,被告人林某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在红茶馆内喝茶,便想起多年前曾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过矛盾,于是被告人林某进入红茶馆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到门口。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被告人林某、杨某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30日和4月7日,被告人林某、杨某先后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投案,供述了自己打伤张某某的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林某、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杨某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作案一次,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杨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林某、杨某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