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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人吸食毒品提供服务 KTV老板容留吸毒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9-15 10:10:2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吸毒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买下位于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清宜公路界水段“大雁山庄”西侧一幢房屋的一楼,装修成一大一小两个豪华KTV包厢。包厢内备有供吸食毒品用的玻璃盘、卡片、吸管,并且聘请高某、黎某为包厢的服务员,罗某为包厢音响师,2015年3月14日开始营业。2015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的两个朋友,一个姓罗,一个姓丁,分别打电话租下大包厢和小包厢。被告人张某某赶到“大雁山庄”,对大、小包厢分别收取3000元、2500元费用后离开。由高某、黎某为两包厢人员提供事先准备好的吸毒用玻璃盘、卡片、吸管,提供烧开水、削水果、打扫卫生等服务,罗某则提供打碟音效、播放劲爆音乐供吸毒者摇头,两包厢吸毒人员自带毒品吸食。至同月17日凌晨1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接到报警后,组织民警对“大雁山庄”进行查抄,抓获59人,对其中52人因吸食毒品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缴获毒品K粉疑似物。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共净重215.326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分。2015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禁毒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