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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送货单讨债 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毅炜  发布时间:2015-09-14 11:24:3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县黎某仅凭猪饲料送货单追讨欠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江西分宜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邓某支付原告黎某货款6409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账了6409元饲料款,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上注明了货物的品名、数量及单价,还有“共计6409元未付”的字样。2015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从赊账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有被告的签字认定,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的事实。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