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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投案后带领民警端掉一传销窝点 十三被告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瑜军 李群燕  发布时间:2015-09-10 14:35:4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5年3月6日晚,一传销男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领公安民警将该传销窝点端掉,并解救了被害人。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十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蒙某、王某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上午和2015年3月4日上午被骗至新余,后二被害人均被他人带至位于新余市抱石大道保温厂宿舍一房间的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内,被告人孙某、罗某、胥某、张某、何某、潘某、张某某某、陈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以扣押手机、反锁房门、监视、劝说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蒙某、王某的人身、通讯自由。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薛某作为该传销组织其他窝点的“领导”,也多次到该传销窝点威胁、恐吓、劝说被害人蒙某、王某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3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领公安民警到传销窝点解救了被害人蒙某、王某,抓获了被告人罗某、胥某、张某、何某、潘某、张某某某、陈某、张某某、李某某、薛某。后公安民警又抓获了被告人孙某、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罗某、胥某、张某、何某、潘某、张某某某、陈某、张某某、李某某、薛某、杨某、李某无视国法,为达到强迫被害人蒙某、王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被害人蒙某、王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带领公安民警解救被害人蒙某、王某,抓获其他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罗某、胥某、张某、何某、潘某、陈某、张某某、李某某、薛某、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