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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地摊争抢“地盘” 打伤人赔钱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9-07 10:50:2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子随母街边摆地摊,因位置被人先占与人争吵,进而将人打伤。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随其母许某来到新余市新钢公园北村容光美容养生会所前人行道上摆地摊时,发现该位置已被被害人顾某先占。被告人杨某及许某即与被害人顾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顾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归案后,与被害人顾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顾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法制观念淡薄,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将被害人打伤,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