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实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8-28 1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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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国法院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执行专项活动中,执行案件信息核录补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录补录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被执行人人身份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不准确或没有录入的情形较多,执行法院通过查阅案卷,及通过专网查询,大部分身份信息能查到,但也有小部分尤其是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因登记信息不准确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无法查实的往往是一些陈年旧案,还有一些缺席判决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无法核实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直接导致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自然无法执行。
这些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无法执行的案件何去何从,以及如何防止出现类似的情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对当前存在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案件可终结执行。执行法院穷尽各种途径确实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应该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应该以被执行人不明确的理由终结执行。今后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身份,执行法院可撤销终结裁定恢复执行。
二是重视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收集。法院在立案时,应该要求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提供准确的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记明事项中没有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但由于自然人重名以及住址变更,只知道其他信息有时不能确定其身份,因此建议要求在起诉状中必须载明能表示当事人唯一身份的组织机构代码(极少数的单位或组织没有机构代码除外)或身份证号码。
三是重视审理阶段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收集。在审理阶段,除缺席审理无法收集外,应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查,并将其复印装卷,以备今后核查。在裁判文书中也应该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是利用信息技术由系统统直接检索限制错误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录入。建议利用与公安及质监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技术,在法院立案录入信息时由系统直接检索,如发现姓名或名称和身份信息无法匹配的及时提示并限制录入,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