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三女子卖淫抽头获利 按摩店老板领刑二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8-26 1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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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开按摩店不务正业,打着按摩店的幌子却做着容留女子在店内卖淫的违法犯罪之事。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罗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在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的出租房开设一家按摩店。从2015年5月3日开始,被告人罗某将该按摩店中的两个房间专供给胡某、龚某、陈某某三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为上述三名女性介绍、联系嫖客嫖娼并收取嫖资。上述三名女性在该按摩店中每卖淫一次,被告人罗某都从嫖资中收取10元抽头;嫖客将卖淫女带出嫖娼的,被告人罗某每次从嫖资中收取20元抽头;嫖客将卖淫女带出嫖宿并过夜,被告人罗某每次从嫖资中收取50元抽头。2015年5月6日23时许,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新吉公路渝水区良山镇白沙村路口巡逻时,抓获卖淫女胡某及嫖客张某。同月7日2时许,民警到良山镇罗某开设的按摩店抓获了被告人罗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