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网友入传销 非法拘禁获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5-08-26 11: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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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一传销窝点成员将三名网友骗入传销组织,与同伙共同限制该三名网友的人身自由,后因该三名网友被民警解救而东窗事发,该传销窝点八名成员皆因非法拘禁获刑,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盛小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孙窈、陈强、丁海根、金星、徐珊、程珂、王卫国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卫国、金星、盛小波、孙窈、陈强、丁海根、徐珊、程珂及王浩(另案处理)等人均为传销组织人员,租住在新余市城南西街一出租房内,其中盛小波为该传销窝点领导。该传销窝点人员采取网上交友的方式联系被害人,并以到新余市找工作为由诱骗被害人。被害人莫小春、孟生、汪平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6日、2014年12月12日被盛小波、孙窈、陈强、丁海根、金星、徐珊、程珂、王卫国等人骗到该传销窝点。之后,盛小波、孙窈、陈强、丁海根、金星、徐珊、程珂、王卫国、王浩等人采取扣押被害人手机、将房门反锁、言语胁迫、体罚、殴打、轮流看守、劝说等方式限制被害人莫小春、孟生、汪平的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莫小春、孟生、汪平加入其传销组织。2014年12月23日,被害人莫小春、孟生、汪平被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国、金星、原审被告人盛小波、孙窈、陈强、丁海根、徐珊、程珂目无国法,为强迫三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恐吓、胁迫、殴打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盛小波、孙窈、陈强、丁海根、金星、徐珊、程珂、王卫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