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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不知悔改 非法持毒再获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5-08-26 11:31:1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新余市一男子曾因两次犯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竟又非法持有毒品10.11克,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易小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小根2003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013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2015年2月10日23时许,易小根在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向“袁园”(另案处理)购买了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之后便返回宾馆房间,并制作好吸毒工具采取烫吸方式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上午11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将易小根抓获,并在其袜子内查获吸食后剩下的三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五粒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并鉴定,从易小根袜子内所搜查到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10.11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小根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10.1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易小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易小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