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运输毒品 缓刑撤销被判重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8-20 09: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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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余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又因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运输毒品案,判决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的缓刑部分;被告人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开始使用其表哥邓某的奥迪小车,期间邓某拿去维修一次,后一直由被告人余某使用,车内及后备箱内均无邓某物品。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余某驾驶奥迪小车从吉安至新余,当车行驶至武吉高速仙女湖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奥迪小车后备箱左侧工具盒中查获一大包用带红边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和两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物品。经称重并鉴定,疑似甲基苯丙胺重148.9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重16.2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潘某。在对被告人余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后,其人体尿样检测呈阳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而故意运输,其中运输甲基苯丙胺148.998克、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28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