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六人撞坏四车 男子醉酒驾驶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8-17 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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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小车在新余市文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文新路与赣西大道路口右拐弯时,将站在路旁的行人黄某某、喻某、何某某、宋某、温某某、章某撞伤,将廖某某停靠在路旁的小车、宋某停靠在路旁的小车、刘某某停靠在路旁的小车及贺某某停靠在路旁的小车撞至不同程度损坏。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35㎎/100ml,属醉酒驾车,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黄某某、宋某经济损失,其他被害人均不需要被告人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且对其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