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替公司追讨欠款 私吞22万元获刑五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8-06 1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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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讨被告人丁某赃款人民币220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新余市某材料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自2011年4月开始担任新余某材料公司业务员。2013年12月,因湖南某矿业公司拖欠新余某材料公司铁精粉预付货款100万元,新余某材料公司法人代表颜某便要被告人丁某前往湖南某矿业公司追款,被告人丁某则向颜某提出,要简某、陈某、“华子”与其一同追讨该100万元。颜某同意了被告人丁某的提议,并与简某等3人约定,按追回款项的20%支付简某等3人劳务费。随后,被告人丁某与简某等4人前往湖南某矿业公司追讨该100万元预付款,但湖南某矿业公司只返还了30万元预付款给新余某材料公司,新余某材料公司则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简某等3人劳务费6万元。2014年4月,新余某材料公司要被告人丁某与简某等人继续向湖南某矿业公司追讨余款70万元,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给被告人丁某,由其代表该公司向湖南某矿业公司追讨余款,余款应返还到新余某材料公司账户。尔后,被告人丁某等人向湖南某矿业公司追回预付款1万元,陈某提出要拿该1万元作为追款的费用,被告人丁某便将该1万元交给了陈某。后被告人丁某一行人回新余,并向新余某材料公司隐瞒了追回预付款1万元之事。其间,被告人丁某打算再前往湖南某矿业公司追债,并想把追回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与简某等3人商定,无论追回多少余款,简某等3人拿15万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与简某等人又前往湖南某矿业公司追款,被告人丁某为了能占有追回的余款,则与湖南某矿业公司达成协议,免除湖南某矿业公司35万元预付款,并要求湖南某矿业公司将余款汇入被告人丁某的私人账户。后被告人丁某将其农商银行卡给华子,并告知密码。湖南某矿业公司则陆续汇款14万元至被告人丁某在农商银行的账户上,汇款7万元至被告人丁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后被告人丁某将7万元用于母亲治病、还债及生活开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款项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丁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