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姐夫强奸小姨子 触犯刑律被判刑三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8-06 1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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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新余市良山镇公交站碰到其小姨子即被害人林某在等车回家,便骑摩托车将被害人林某送至林某租住的出租屋。两人在出租屋客厅内,被告人彭某趁被害人林某看电视时,强行将被害人林某抱到客厅床上,不顾被害人林某的反抗强行将被害人林某的衣服脱掉,并将被害人林某的上衣腰带扯断,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害人林某到被告人彭某的家中做客。午饭后,被害人林某到被告人彭某女儿的房间休息,被告人彭某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林某睡觉的房间,不顾被害人林某的反抗,强行脱去被害人林某的裤子,压在被害人林某身上,想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彭某在阴茎还未插入被害人林某阴道就在体外射精。2015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对被害人林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彭某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两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彭某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对被害人林某进行赔偿,并得到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