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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婚宴后被告违约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5-08-03 14:50: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一、被告江西XXX餐饮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罗某定金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XXX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原告至被告处咨询2015年10月1日其酒店婚宴是否有档期,被告查询后,答复10月1日未预定婚宴,可安排。经过5月11日、12日二日询问,被告均确定能为原告举办婚宴,并由被告带领原告参观吉祥厅,满意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定金3000元,双方签订合同,预定2015年10月1日在被告吉祥厅举办婚宴酒席25桌。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电话告知原告该厅已于去年定给他人,通知原告更改婚期。因婚期已定,不可能更改,经协商,双方先找其他酒店承接婚宴,5月16日,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婚宴地址改至XX贵宾楼酒店,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1400元,通讯及燃油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定金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餐饮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因被告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要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400元,通讯及燃油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因本案适用定金法则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原告该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