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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泯灭人性 猥亵儿童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5-07-29 14:27:3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新余市城北西湖公园喷泉旁边遇见了被害人钱某某(女,11岁),并以手摸被害人钱某某的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钱某某实施猥亵。此后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少量金钱为诱饵,先后四次将被害人钱某某带至仰天岗一山坡处、城北广场空店面内、新余市总工会的男厕所、新余市总工会食堂的男厕所等地,以用手摸被害人钱某某的胸部、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钱某某实施猥亵。

  2015年2月4日,被害人钱某某与其父亲在新余市青年路幸福时光小区门口发现了被告人贺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抓获了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对多次猥亵被害人钱某某的事实供述不讳,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钱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钱某某及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赔偿被害人钱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