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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法院近五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
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懿  发布时间:2015-07-29 09:06:08 打印 字号: | |
  一、2010年至2014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案数变化情况

  2010年至2014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总体平稳,占执行案件总数比例较高,在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间,占合同类执行案件的半壁河山。其中,2010年收案115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2.59%,占合同类执行案件的58.38%;2011年收案60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24%,占合同类执行案件的41.67%;2012年收案91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0.54%,占合同类执行案件的46.43%;2013年收案169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2.38%,占合同类执行案件的44.59%;2014年收案128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26.28%,占合同类执行案件的52.89%。

  (二)案件平均标的变化情况

  2010年至2014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平均标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0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平均标的额为8.66万元,2011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平均标的额为19.93万元,2012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平均标的额为23.78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平均标的额为24.01万元,2014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平均标的额为30.96万元。

  (三)案件执结率的变化情况

  2010年至2014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的执结率相对较低。2010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结率为29.23%,同年执行案件执结率为43.97%;2011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结率为27.44%,同年执行案件执结率为80.69%;2012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结率为37.04%,同年执行案件执结率为70.35%;2013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结率为41.44%,同年执行案件执结率为72.83%;2014年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结率为43.75%,同年执行案件执结率为72.58%.

  二、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该院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有: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部分被执行人为躲避申请人的债务追索和法院执行,改换住所、联系方式,更有甚者不惜举家迁居,人间蒸发。

  (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部分无偿还能力或暂无偿还能力,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一是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利、效益不佳的企业或者包工头,二是有赌博、吸毒、挥霍等不良嗜好的社会闲散人员、无职业人员,三是投资失败、资不抵债的投资者,四是以合法形式诈骗他人钱财的非法融资者等。该院执行法官在收案后皆会第一时间至银行、房管局、车管所、国土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但大部分查询结果为无财产或财产数额远远低于案件标的额。

   此外,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恶意规避法院执行,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常见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及债权转移至一方名下,债务转移至另一方名下。二是通过与第三人串通的方式,以虚假诉讼、虚假买卖等方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三是利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自己实际控制并使用该不动产,但登记在他人名下。

  (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困难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困难,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可供执行财产为房产,但被执行人只有该套住房,此外别无居所和可供执行财产。此种情况下,查封拍卖工作困难重重。在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予配合,不愿搬离,唆使家中老弱妇孺撒泼或者暴力抗法。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恶意干涉拍卖;竞拍人了解情况后选择弃拍等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又容易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等冲突,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农民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房屋不能买卖,但如果卖给本村村民,在本村进行流转,法律一般认可其效力;如果卖给非本村村民,则认定其合同无效,产权归原房主所有。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购买的非本村的农村房屋,则其权属不清,处置困难。此外,在该院辖区的农村还大量存在一家几代同堂的情况,此类房屋的产权不明,在执行之前通常面临析产之诉。

  三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属不清。该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权属不清的财产主要有:正处于过渡期的小产权房;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动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等等。

四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尤其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特种机器设备时,由于其使用的特殊性,在变卖、拍卖过程中很难找到买受人。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在处置时也存在难以找到买受人,拍卖变卖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最终处置困难,案件执行遇阻。

  三、民间借贷类案件执行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类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个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能解决,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强化法制宣传,规范民间借贷

  为降低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必须强化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尤其是要普及抵押、质押等担保法律法规知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发生。

  (二)强化审执衔接协调

  强化审执衔接协调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就民间借贷类案件而言,在立案、审判环节就应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审判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对涉案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有效避免债务人在诉讼过程或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减少执行环节中法官进行财产调查等工作量,降低执行难度。

  在审判环节,法官还可以在进行调解或判决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性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在保证人选择方面,审判法官需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应选择本辖区内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之人,或其他有偿还能力之人。

  在审判环节,法官还应尽力搜集被执行人信息并做好备案,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及时、全面的将被执行人信息移送给执行法官,为执行工作做好铺垫。

  (三)采取灵活多变的执行方式

  在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环节,执行法官应本着尽最大努力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宗旨,加大调解力度,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敌对状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计不同执行方案。

对于部分执行标的大、执行时间长的案件,执行法官可以建议以分期分批的方式履行,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履行时间表和协议。

  在执行环节,法院应积极与公安、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合作,强化对被执行人行踪的监控,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的追查。为加大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惩戒,应积极应用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优势。

  执行法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采取灵活多变的执行方式。在坚持和解优先的同时注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疏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而绝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适度采用刑事法律监督手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部分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暴力抗法的被执行人等,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刑事法律监督手段,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