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对方出抚养费后又以孩子名义
起诉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5-07-29 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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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何为必要,法院应严格审查,做到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又尊重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情】
何女士与姚先生于2015年1月14日在分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姚某由何女士抚养,姚先生无需承担抚养费。办理离婚登记后,何女士因无经济来源,无法独自抚养姚某,遂于同年4月22日以小孩姚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姚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分歧】
对于何女士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女士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其理由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何女士在与姚先生离婚时协议放弃要求姚先生支付抚养费是对小孩姚某权益的损害,其行为对姚某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女士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其与姚先生的离婚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成年人,她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能否负担起一个小孩的正常生活开销,协议离婚后仅三个月就反悔,法院不应助长这种不诚信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何女士虽然是以小孩姚某名义起诉,但姚某尚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实际上还是何女士自己在起诉。当初离婚时,何女士自愿放弃要求姚先生出抚养费,现在刚过三个月就以小孩的名义来起诉姚先生,这实际上是她在反悔,而法律禁反言。更何况在离婚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都是影响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决定离婚的重大因素,一旦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不可反悔,那么子女抚养费就能任由一方出尔反尔吗?如果放任当事人这样做,将对社会关系稳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当然,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从严掌握这个“必要性”,虽不至于严到以不可抗力为标准,但也应比照情势变更以及是否出现新情况,导致小孩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来判断。